《慈溪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涉及农村宅基地的配套政策及实施细则相关问题

  芳草悠香2020-09-05 21:40:36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5〕42号)文件来理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政府的实施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于2016年6月30日前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对现行与户籍制度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梳理,积极推进相关政策的立、改、废。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清理,停止执行。那么,《慈溪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实施之后,慈溪国土局制订的农村宅基地配套政策及实施细则有哪些?公民如何知晓并获取?自2015年12月31日起,慈溪全市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户籍制度改革至今已4年多,使公民获得统一的身份,充分体现公民有居住和迁移的自由权利,剥离、剔除粘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社会经济差别功能。而关于个人建房这块,原来的“非农业”户口取消之后,为什么还有“居民”、“农民”区别?农民可以在农村宅基地上面建房,即便是违法建筑也没人查处!而城镇居民既便是合法继承的或长期居住的破旧老屋需翻建审批却受限制或刁难,这个问题也是普遍存在的且关系到许多公民的合法权益!户籍改革让农民朋友大大受益,既可享受原有农民身份的各类权益,还可享受原有居民的各类权益。既然早已打破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口界限,在农村有合法房子的原有“非农业”户口为什么不能享受村民同等待遇?难道居民不是中国合法公民?

  如果改革户籍制度仅仅是取消了“户口”,不剥离户口的附加功能,不取消粘附在户口上的各项利益差别,对实际存在的问题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如何体现社会身份与“国民待遇”的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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