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
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未按规定备案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无照经营的行为罚款100.00元。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1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65温江鲜嘉卤肉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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