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与老师有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3、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挟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

  4、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5、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6、继续教育支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7、我国对外签署的部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列有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根据该条款,缔约一方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缔约另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取得的所得,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在缔约另一方享受税收协定规定期限的免税待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执行有关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91号)

  8、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与教育有关的:增值税优惠

  1、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与教育有关的:其它税收优惠

  1、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4、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5、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6、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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