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须知

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

户口整顿工作须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确保人口普查数据信息质量,云南省公安机关自620日至9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户口整顿工作。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户口登记信息核对和更正工作。

一、八类情形需主动向公安机关申报和报告

(一)无户口人员需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新生儿出生后,监护人应持有关材料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在境内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未登记户口的应当由本人和监护人持有关材料,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

(二)持办理户口有关证明证件但未落户人员需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户口迁出、退出现役、加入(恢复)中国国籍、经批准回国定居、刑满释放等未落户口的,应持有关材料向公安机关申报落户。有关材料丢失或超过有效期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处理。

(三)集体户口、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人员需向公安机关申报信息。户口登记在单位、社区等集体户的人员,应主动向公安机关申报本人联系方式、现居住地址、职业、服务处所等信息,并配合做好信息核对,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应主动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情况。具备在实际住址落户条件的,可申报户口迁移。

(四)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存在差错的需向公安机关申报。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登记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等项目存在差错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居民户口簿中登记出生地、籍贯、血型存在差错的,应向公安机关申报;居民户口薄中登记与户主关系、曾用名、宗教信仰、身高、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存在差错或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

(五)死亡、参军服现役未注销户口人员需向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死亡未注销户口的,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会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参军服现役人员未注销户口的,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注销。

(六)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未注销户口人员需向公安机关申报注销。公民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直系亲属或者户主应当公安机关申报。

(七)年满16周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人员需向派出所申领证件。年满16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及时向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领。

(八)异常户口人员需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具有多个户口的;通过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办理了户籍业务,或者骗领、冒领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     

网上办事及信息申报。可关注并登录云南公安微信公众号,自主申报个人信息、网上办理户籍业务;业务须知可登录云南省公安厅官方网站(gonganting.yn.gov.cn),信息公开”—“政策文件,查阅《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服务指南》。

二、八类情形,欢迎举报投诉

(一)一人具有多个户口或者具有多个不同公民身份号码的居民身份证。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的。

(三)采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办理户籍业务,或者骗领、冒领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的。

(四)冒用他人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冒领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的。

(五)出租、出借、转让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

(六)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籍,出国(境)定居等情形未注销户口的。

(七)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

(八)其他涉及户口、居民身份证问题线索的。

举报投诉方式:电话:0691—1238906918122983

邮件地址:勐腊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勐腊县公安局

           

                                                                                              2020910

原创文章,作者:成都落户,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028honghai.com/32124.html

(0)
上一篇 2020年9月12日 下午8:26
下一篇 2020年9月12日 下午8:28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