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4365-60
解答问题:4233 条
出卖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的合同无效。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最基本要求。出卖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的标的物签订的买卖合同,显然是运用欺诈手段、双方恶意串通或是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签订的买卖合同,使买卖合同从签订之日起便不具有履行及实现同的目的可能。例如,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恶意串通,以不存在的标的物签订买卖合同,虚构交易,损害国家利益或者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该买卖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区分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将欺诈的法律后果规定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若存在欺诈一方未损害国家利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显示公平的合同,则为可撤销的合同;
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以不存在标的物签订买卖合同骗取钱财,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则很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原创文章,作者:报到证,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028honghai.com/329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