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为

办理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已办理失业登记,无其他生活来源,在常住地居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超过一年的城镇常住人员,以及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农村劳动者,以下人员:

(一)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已满40岁,男性已满50岁及以上。(b)

残疾人士:持有残疾证明书的人士。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城乡居民家庭中的人员,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a)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申请认定。由

省政府指定的其他人。在

办理资料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失业登记证明、如实填写的《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社区(行政村)未设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可向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其中:残疾人员还应提供《残疾人证》;低收入家庭人员还应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依法被征用土地的农村劳动者还应提供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城镇常住人员还应提供在常住地居住一年以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的证明。在

申请鉴定时,申请人应提供上述资料的正本及本人签名的副本。处理

流程

(一)申请人本人持申请资料向户籍所在的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未设立社区(村)的,向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相关情况的调查,并在社区(村)公示5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办事员签署审核意见,报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于没有设立社区(村)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申请材料的审核调查,对于没有设立社区(村)的,应在街道(乡镇)的公示栏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分门别类,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汇总后上报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三(3)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审核认定合格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的意见签章,并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意见签章》的“就业困难人员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签章,同时将意见签章记入就业失业登记档案。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2:00;
13:00-17:00;

办理费用

免费

09:00-12:00;

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
政策规定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手续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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