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评价师考试中,如遇有《安全生产法》的相关问题,应围绕以下几点展开答题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立法依据: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十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1)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2)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十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没收非法财物;
(5)责令停产、停业;
(6)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7)行政拘留;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十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十五、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十六、行政处罚的适用: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给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是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十七、在行政处罚中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权利:
(1)陈述和申辩;
(2)申请复议;
(3)拒绝和检举。
十八、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Et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5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十、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做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四)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五)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十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十三、劳动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行并遵守有关规定。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来源:考试通
(4)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二十四、劳动过程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具体规定: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放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从事特殊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依据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十六、职业病范围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十七、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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