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到公诉科不一定会,符合条件的就,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条件的,证据不足的,就不或公安机关撤案。
证据充分与否,可能理解有不同,不排除到,以证据不足判无罪的。毕竟现在疑难复杂案件也很多,法律的一些规定解释也有不明确的地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诉权统一行使】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查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四十条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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