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人才引进名额可以落户作为条件,要求我签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我需要以落户时间为准 2、如何签订或修改协议内容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呢?

  甲方与乙方的分公司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以“乙方”为抬头开具发票,但无约定是由乙方付款还是乙方的分公司付款,但实际的付款单位是乙方。现乙方变更了名称,为丙,乙方的分公司现要求甲方与丙签署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变更了名称;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由丙继承,甲方开具的发票需以丙为抬头开具。

  请问,这样一份补充协议能签吗?因为原合同是同分公司签的,后续补充协议应该都是由分公司继续签署,但对方反馈说这是总公司要求的,发下来的版本,不能改。而且甲方现在还有尾款没有回笼,若签了这份补充协议,会对日后寻求司法途径解决时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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