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都区落户积分政策最新(北京积分落户2023年新政策)

成都落户最新政策2023

2023年成都买房落户政策如下:

201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房屋交付使用后,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中记录的定购、拟定合同、已售(备案)时间中最早者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成都住房租赁交易平台中记录的合同签订时间、房屋买卖过户登记时间中最早者为准。

2014年6月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市外人员,房屋交付使用后,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水平。

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中记录的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时间为准。

办理落户的材料

1、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

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产权人系夫妻的提供结婚证、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4、《房屋信息查询记录》(30天内有效)。

5、2014年6月1日后至2017年12月31日前购房的,提供房屋产权人缴纳满1年的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明细查询单。

6、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7、《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

成都落户最新政策2023

积分落户成都新政策如下:

1、完成居住登记,在成都合法稳定居住,有成都市居住证;

2、在合法稳定就业,单位职工缴纳社保,个体工商户缴纳灵活就业社保,需要连续缴纳五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连续缴纳五年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3、无任何犯罪记录(包括酒驾等情况也算);

4、居住证积分总分值达到年度落户要求(2023年度是140分)。

成都积分落户办理流程:

1、积分受理。随到随积,全年工作日内均可申报积分;同一月内不得重复申报积分;本次积分结果尚未公布之前,不得再次申报积分。申请人应到居住证签发地的区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办理窗口申报积分;

2、分数公布。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在“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的“个人中心”查询;

3、名单公示。积分结果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确定入户名单,并宴大在“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的“公示公告”栏“入户公示”中公示;

4、名单公告。积分入户公示3日后,公布积分入户正式名单,申请人可在“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的“公示公告”栏“入户公告”中查询积分入户名单;

5、入户通知单打印。符合积分入户人员可在“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的“个册答人中心”里下载打印《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通知单》;

6、办理入户。符合积分入户人员,应在正式入户名单公布后60日内,到区县公安办证中心办理入户,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州祥慧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成都迁入户口新政策2023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

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成都2023年落户政策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立足提升超大城市竞争力和全国创新人才高地的定位,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申请入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引进人员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通过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到本市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

2.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本市工作的。

3.本省、市老干部工作部门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

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

5.在蓉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就读的学生。

6.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7.在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

8.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9.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

(三)投靠、收养人员

1.与本市人员结婚满3年的。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需投靠本市成年子女的。

4.被本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

5.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高原地区,未成年子女因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父母原户籍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的。投靠、收养申请入户的,应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4.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

(五)原户籍在本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

第四条 符合以下我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4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申请迁入本市;35周岁以下的普通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可申请迁入成都东部新区、近郊区。(含境外取得同等学历的人员)

(二)“蓉城人才绿卡”持卡人。

(三)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的技能人才;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4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

(四)其他符合我市人才引进和激励相关政策的人员。

第五条 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按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相关规定,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六条 市公安局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服务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组织部门负责深入实施人才引进发展战略,制定引进人才方向及实施规范。

市人社局负责办理高校毕业生学历入户、技能、专业技术人才的入户和认证工作,配合做好户籍迁入相关工作。

其他涉及部门(市退役军人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政府侨办等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审核及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不得伪造、编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不得做出虚假承诺,一经查实,取消当次申请资格;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有户籍迁入登记管理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北京积分落户2023年新政策是什么?

北京积分落户2023年新政策是:

1、2022年12月31日前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但尚未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人员,符合资格条件的,可参加2023年积分落户申报,并应按市公安局有关要求及时办理《北京市居住证》。

2、2020年7月(含)前在单位宿舍、租赁住所的连续居住年限,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在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中无需填报。2020年8月(含)后的单位宿舍、租赁住所情况须在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中填报。

申报工作分五个阶段

据介绍,本年度5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为:申报阶段(4月13日8时至5月12日20时,共计30个自然日);部门审核结果汇总阶段(5月13日至6月1日,共计20个自然日);审核结果查询阶段(6月2日8时至6月9日20时,共计8个自然日)。

部门复核及积分排名阶段(6月10日至7月9日,共计30个自然日);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7月10日起,公示8个自然日,经公示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可办理落户手续)。年度积分落户主体工作共计96个自然日。2023年本市积分落户规模为6000人,并实行同分同落。

以上内容参考 北京人民政府-2023年北京市积分落户申报4月13日启动

北京积分落户2023年新政策

新版的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为:保持总体稳定,仍为12项条款。包括积分落户目标原则、资格条件、指标体系、基本流程和法律、法规等内容,维持“四项资格条件+2项基础指标+7项导向指标”政策框架不变,主要对6项导向指标在操作层面进行了调整优化。新版的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保持总体稳定,仍为12项条款。

积分落户申报要求:

①持有北京居住证;

②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虽然法定退休年龄之内都可以申请,但四十五周岁是个关键年龄,四十五周岁以内加20分,超过四十五周岁就没有这项优待了。

③在京连续缴纳7年及以上社会保险;

连续缴纳的七年社保,如果出现断缴可以及时补缴,但不能超过五个月。如果补缴不及时,即使未超五个月,也不能算作连续缴纳。

④无刑事犯罪记录

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学位证、房产证、劳动合同、纳税证明、可随迁子女

成都积分入户2023年政策

成都医保待遇等待期最新规定来了,我为大家整理了政策原文以及政策解读,待遇等待期有变哦。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

为进—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待遇衔接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 ] 43号)等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待遇享受等待期

将成都市城镇职工(生育)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统—调整为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

二、规范转移接续及补缴机制

(一)外地职工中断后转入成都参加居民医保

跨统筹地区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转入成都市,并在转入前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接续参加成都市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完成参保缴费后,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开始时间为其转入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次月起。

( 二)外地居民中断后转入成都参加职工医保

跨统筹地区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转入成都市,并在转入前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3个月(含)以内接续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统账结合方式的参保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费用;补缴后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的,无待遇享受等待期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外地职工中断后转入成都参加职工医保

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其转出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记录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记录合并计算,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费用后,缴费记录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的,无待遇享受等待期,按规定享受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本地职工中断参保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在第4个月(含)前按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后视同连续缴费,中断期间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按规定享受。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仅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初次参保或中断4个月以后参保)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医保部门、市医保事务中心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实时掌握政策落实动态,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跟踪并妥善处理。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应根据本通知做好经办信息系统调整,并指导各区(市)县医保部门做好经办服务。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2022年8月4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符合本通知相关情形的参保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落实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最新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属于人口净流入城市的特点,增强我市人才吸引能力,进一步助力我市营商环境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与配置,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2年8月1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待遇享受等待期

将成都市城镇职工(生育)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统一调整为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

(二)规范各类情形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接续

情形一:外地职工中断后转入成都参加居民医保

跨统筹地区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转入成都市,并在转入前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接续参加成都市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完成参保缴费后,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开始时间为其转入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次月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需在满足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要求后方可享受待遇。

情形二:外地居民中断后转入成都参加职工医保

跨统筹地区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转入成都市,并在转入前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3个月(含)以内接续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统账结合方式的参保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费用;补缴后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的,无待遇享受等待期,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需在满足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要求后方可享受待遇。

情形三:外地职工中断后转入成都参加职工医保

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其转出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记录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记录合并计算,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费用后,缴费记录连续不间断满6个月的,无待遇享受等待期,按规定享受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需在满足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要求后方可享受待遇。

情形四:本地职工中断参保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在第4个月(含)前按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后视同连续缴费,中断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按规定享受。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中断缴费处理,从恢复缴费当月开始重新计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

三、适用范围

上述四种情形仅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初次参保或中断4个月以后参保)仍按现行规定,自参保缴费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开始享受。

四、实施时间

为紧密衔接《暂行办法》实施时间,充分保障成都市参保群众待遇,鼓励人才合理流动,本次调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12月1日至其印发实施之间的时段,可参照执行。

解读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解 读 人:赵兰

联系电话:87706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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