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落户代办最新消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与分割原则

成都落户代办最新消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于夫妻共有或是一方所有,在无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所得除了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应包括:

1、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见,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婚姻的特殊性自由灵活地对夫妻财产权属进行约定,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即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有效要件未作规定,不过,夫妻财产约定既为身份财产合同,不仅要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也要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缔约主体应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2)缔约时,夫妻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缔结财产约定完全出于夫妻双方自愿;

(4)约定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超出夫妻财产范围,不得规避法律义务;

(5)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为《婚姻法》第19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

双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财产约定,也可以在婚前就进行财产约定,但该婚前财产约定在婚姻关系正式成立之后才发生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和撤销,我国《婚姻法》未作限制,故应理解为不受限制,允许夫妻变更或撤销其财产约定。

2、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在无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与分割原则

详细来说说有争议的内容

1、工资、奖金;

争议点:科技成果奖或运动员奖金奖牌

司法实践中对于运动员获得的奖杯奖牌等具有人身属性的物品,因其是对运动员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尽管也具有财产属性,但通常认定为运动员的个人财产。而运动员获得的奖金奖品以及后期获得的广告收入等财产性权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收益;

争议点:夫妻公司

工商登记中的夫妻的投资比例并不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夫妻公司,经营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

争议点:彩礼

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明确为缔结婚姻关系的赠与,应属于受赠方个人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争议点:一方财产婚后购房及出租收益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而该房屋的婚后出租收益属于经营性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6、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争议点:应当取得还是实际取得

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离婚分割是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应经折抵后由一方给予对方差额予以补偿。

7、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买断工龄款;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9、非法赠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

10、商业保险的保益利益归一方,保单现金价值平均分割,由利益方支付一半给对方;

11、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争议点: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补偿款

集体土地使用权建立于集体组织成员的人身属性。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则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

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双方均为集体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

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则迁入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法院只对一方婚迁后此户增补的承包地部分予以处理。

争议点:房产

1、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的情形

如果出资发生在婚前认定为对其子女的赠与;

如果出资发生在婚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已登记的情形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3、以父母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

如果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属于婚前财产。

如果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婚后且登记在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动产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4、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如果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一方父母名义的房改或福利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如果房改房已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房改房或福利房中因自己的职级、年龄所享受优惠而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与分割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是离婚之诉中的重点问题之一,在分割时要遵循一下几个原则。

1、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则

在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的情况较多。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2、第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3、第三是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4、第四是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在公平的前提下进行分割。

5、第五是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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