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四川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
办理资料
1、 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 (原件 )
单位参保人员需由单位填报加盖单位印章的《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
个体参保人员需由申领人签字的《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如实填写。
申请人员终止参保关系一次性待遇支付应附以下资料:如参保人员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有效法定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证明材料(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
2、居民死亡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
3、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证明(原件 )
4、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办理流程
1、停保
2、待遇申请与领取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2:00-13:00 (市本级周六人工窗口实行预约延时服务)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就业社保大厦二楼1-23号窗口
详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街道4号
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福字街86号 邮政编码:610016
值班电话:86754061 传 真:86620961
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西华门街19号 邮政编码:610000
值班电话:86257249 传 真:86257249
金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65号 邮政编码:610031
值班电话:87705565 传 真:87705564
武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360号西部智谷B区22号楼3单元
电 话:028-12333转武侯区
成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一段148号 邮政编码:610051
值班电话:84310212 传真:84386929
青白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青白江区怡湖西路118号 邮政编码:610303
值班电话:83661501 传 真:83661505
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新都区清源路90号 邮政编码:610500
值班电话:89399390 传真:89396189
温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海科大厦60227 邮政编码:611130
值班电话:82728332、82668850 传 真:82728332
都江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都江堰市天府大道 邮编:611830
值班电话:61929048 传真:61929055
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彭州市金彭东路81号 邮政编码:611930
值班电话:83876115 传 真:83876115
邛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168号 邮政编码:611530
值班电话:88791661 传真:88791661
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崇州市昌明路1号政府二楼(原人事局) 崇州市蜀州中路426号(原劳动保障局)
邮政编码:611230
值班电话:82272297(原人事局) 82272244(原劳动保障局)
传真:82214115(原人事局) 82214708(原劳动保障局)
金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二段89号 邮政编码:610400
值班电话:84935892、84939754 传 真:84923070
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双流县东升街道花园社区10组 邮政编码:610200
对外服务电话:85836999 传 真:85736205
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郫县郫筒镇何公路9号 邮政编码:611730
值班电话:87927848 传真:87929753
大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大邑县晋原镇观音阁街西段126号 邮编:611330
值班电话:88280024 传真:88280024
大邑县人事局
地址:大邑县东壕沟北段199号 邮编:611330
值班电话:88222329 传真:88222329
蒲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蒲江县桫椤路上段73号 邮政编码:611630
值班电话:88550730 传 真:88550730
新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新津县瑞通路146号 邮政编码:611430
值班电话:86351880 传真:82516400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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