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成都楼市政策盘点限购、限贷、限售、限价……

成都落户代办给大家分享一下成都房产限购、限贷、限售、限价;

限购、限贷、限售、限价……成都楼市政策盘点!

第一部分:限购

关键点

1.将限购对象由自然人调整为家庭;

2.户籍迁入成都市未满24个月的购房人,应在我市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方能新购住房;

3.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的,不得作为单独家庭购房等;

4.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两年内购买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政策原文:

一、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区户籍(其中户籍迁入拟购房所在区未满24个月的,应在拟购房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区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二)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限购、限贷、限售、限价……成都楼市政策盘点!

二、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房人具有上述区域户籍(其中户籍迁入上述区域未满24个月的,应在上述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籍不在上述区域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二)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在我市其他区(市)县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应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四、夫妻双方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两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的,不得作为单独家庭购房。

五、在全市范围内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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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限贷

关键点:

目前来说,查房以大成都范围为限(22区),查贷款则全国银行联网。以家庭为单位,即认房又认贷。

1、以家庭为单位,名下无房子,又无贷款,则视为第一套贷款。

2、以家庭为单位,名下有一套房子,如果全款(或已全部还清),则视为第一套贷款。

3、以家庭为单位,只有一套贷房是贷款,则视为第二套贷款。

4、以家庭为单位,如果名下已有两套房,无论贷款还是全款,第三套拒贷。

其中,贷款成数与贷款利率的情况如下:

1、首套最高可贷7成,二套11区最高贷4成(天府和高新最高只能贷3成;

2、多数银行贷款政策是首套上浮10-20%,二套上浮20%-30%。

完整政策:

四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方案

为配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文件的有关调控措施,经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2017年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决定将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如下:

一、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12个住房限购区域,仍按原政策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不低于25%。

二、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1个住房限购区域,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南部园区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7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三、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12个住房限购区域,已拥有2套及以上(无论是否有贷款或是否结清相应贷款)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3日起实施,在本通知发布日之前,借款人通过房屋交易系统完成网上定购、签约购买住房,或者银行业机构已经受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的,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原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未明确事宜继续按本通知前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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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限售

最新版本:

2018年5月15日新政:在全市范围内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这是在此前版本基础上的加码。

此前版本:

2017年4月12日以后新购买的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满三年的,不能上市交易。2017年4月13日之前购买的住房不受限售影响。购买是以:拟定合同、订购、网签、备案四个行为之一都算成功购买,不是以备案为准(备案一般比拟定合同或者网签更晚),也不是以拿不动产证为准。

时间计算:4.12”新政后一手个人业主欲出售房源,短则需要1年(交楼)+半年(出证)+3年(满3)=4年半的时间,长则需要2年(交楼)+2年(出证)+3年(满3)=7年或以上的时间。而至于二手房,不动产证出具时间一般为过户时间,因此个人出售二手住宅需要3年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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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限价

关键点

1、开发商预售申报价格不再虚高,变相加价将被禁止。

第一、开发商预售价格申报,将按照楼面地价+建安成本+合理利润的方式申报。

第二、开发商不得以提高装修标准、提高设施设备档次的方式变相加价。

2、开发商预售、现售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周边和前期成交价格。

第一、开发商的预售、现售申报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也就是说,在保证开发商不亏损的前提下,项目价格不得比周边在售项目高太多。

第二、开发商预售、现售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期的成交价格,也就是说新批次楼盘不得高于上一批次。

第三、也就最最重要的一点。由于限价原因,部分开发商选择了不拿预售证,改为修成现房销售,以此不接受政府指导价。但在这一次的《通知》中,政府指导价格包含了预售和现售,即使修成现房卖,也必须接受政府指导价,否则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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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措施盘点

1、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指导

(一)承担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职能的市和区(市)县房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指导,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根据项目楼面地价及建安成本等合理确定申报价格,不得虚高申报,不得以精装修、提高设施设备档次等为名变相抬高价格,损害购房者权益;

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的监督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方案中的申报价格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

对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且不接受相关部门指导的开发项目,房管部门可暂不予受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

(二)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商品住房,经市房管局认定为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周边楼盘的拟售住房,由市房管局会同房屋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其申报价格进行核实指导。

(三)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郫都区范围内商品住房,经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认定为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周边楼盘的拟售住房,由当地房管部门会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其申报价格进行核实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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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商品住房申报价格的执行监督

(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国土房管局和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市)县房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辖区内商品住房申报价格执行的监督,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申报价格一经确定不得上调,并按此价格公开对外销售,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应当与按规定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的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价格一致等规定。

(二)市和区(市)县房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住房申报价格虚高的,应责令其按规定下调申报价格;

对实际成交价格高于申报价格的,市和相关区(市)县房管部门应不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对有擅自调高售价、公示价格与申报价格不一致等违规情形的,市和相关区(市)县房管部门可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责令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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