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提供材料
1、新生儿母亲提供的书面申请。
2、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
2010年1月1日之前分娩的新生儿如不能提供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则须出具新生儿分娩单位提供的分娩证明、相关病历复印件(新生儿记录和分娩记录或住院分娩登记本),并签字盖章。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新生儿户口登记薄原件和复印件。新生儿未进行户籍登记须提供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或新生儿父母提供书面声明和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
5、领证人非新生儿母亲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和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
(2)领证人非新生儿母亲,且不能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时,除领证人本人有效分身份证件原件外,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新生儿母亲的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新生儿母亲的失踪证明;新生儿母亲的死亡证明。
(3)系抚养关系的应提供抚养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父母双方死亡证明或民政局出具的抱养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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